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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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于一九三○年一月成立于上海市。一九四二年政府制定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次(一九四三)年制定医师法,本会依遵法令规定办理立案,并获社会部颁发自字号立案证书。一九四八年社会部指示;应将一九四三年立案后于十月在重庆召开之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改为届,一九四八年三月在南京召开之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改为第二届。
  
  一九四九年政府迁台后,因理监事无法改选,致会务活动未能正常展开,迄一九六七年七月及一九七九年七月,台北市和高雄市相继升格为院辖市后,政府与医界人士基于国内及国际局势需要,修改医师法,增列第四十一条之一:「全国性医师团体,因国家重大变故,无法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时,经主管机关核准,由可能集会之下级团体补选理监事。」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召开第二届次理监事暨所属团体会员代表会议,补选缺额理监事,恢复正常活动。
  
  一九九一年五月动员戡乱时期终止,次年七月医师法第四十一之一条删除,一九九二年五月召开之会员代表大会改为第三届,大陆原选出之理事、监事全部退任。一九九七年七月宪法增修条文公布第九条精省条文,一九九八年十月公布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同年十二月施行。二○○二年一月医师法修正第三十一条,删除省医师公会组织,同年三月本会依据医师法规定完成改组,医师公会组织由三级改为二级。
  
  宗旨
  
  本会以联合全国医师,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医疗技能与共同权益,协助办理医疗保险,推行社会服务,并协同医业之发展为宗旨。
  
  组织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之高权力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由本会会员选派会员代表参加。其职权为:议决理事会会务报告、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决算,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议决各种章则及有关会员权利义务事项等。
  
  理事会置理事三十五人(包括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十名、理事二十四名),置秘书长一人禀承理事会之决议暨理事长之命综理会务,下设医疗政策组、医疗保险组、医疗事业辅导组、涉外关系组、学术资讯组、财务组、会务组及研究规划组,办理会务暨有关事项。
  
  理事会之职责为审订会员代表之资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审订会务业务年度计划及预决算,并检讨执行成果等。
  
  监事会置监事十一人(包括常务监事一名、监事十名),负责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案,监察理事会会务业务及财务报告,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及监察本会财产等事项。
  
  理事会为业务需要,设有各种委员会就有关业务进行研究,以供理事会厘定计划及工作推展参考。目前本会共设十一个委员会,包括医疗政策委员会、医疗事业辅导委员会、医疗保险对策委员会、医学伦理纪律委员会、医事法规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编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员福祉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等。
  
  
  地址: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9号9楼 
  电话:02-27527286 
  传真:02-27718392 
  E-Mail:service@tma.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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